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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一、危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猛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铝、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枪支等武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具体详见川航官网“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中托运枪支及弹药内容),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管制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包装简陋且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符合川航运输要求的鲜活易腐物品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

        (七)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八)川航规定不宜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六、小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见川航官网“小动物运输”)

七、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已使用的氧气瓶,包括空瓶。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人员外,枪支和弹药仅能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三、托运枪支及弹药:

      (一)川航目前不接受枪支、弹药的联运,且不承运除1.4S以外的弹药。

      (二)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川航或川航的代理人申报。

      1、未经许可,川航不得运输枪支、弹药;确需运输,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枪支、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体育运动用的枪支、弹药:

      (1)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枪支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三)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四)托运弹药限制规定

      1、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3、两名或两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四、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五、液态物品

      (一)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或将酒类置于手提行李中,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酒类免税品应包装完好无损且装于有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同时旅客应有购物凭证且购买后未离开机场隔离区。

      酒类仅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并满足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4、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属于危险品,不得运输。

      5、如有航站托运酒类的限制标准较我公司更为严格,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六、外交信袋、机要文件。(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

七、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及其他物品,禁止随身携带并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一)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八、小动物及服务犬(见川航官网“小动物运输”)。

九、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且标识全面清晰,并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具体内容见川航官网“锂电池航空运输安全须知”)。

十、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

特殊行李

一、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三边分别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川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川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为占座行李购票,经川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二、占座行李

      客舱预定占座行李是指旅客为其购票而带入客舱的物品,该物品一般是由于易碎、贵重等原因不能交运,并且体积太大或太重而不能当作手提行李储存。

      (一)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经川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购票应进行定座。

      (二)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三)在每个座位上承运的占座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超过上述标准的行李物品不得作为占座行李收运,应作为货物运输。

      (四)旅客必须将此类行李放置在预定的座位上。

      (五)客舱预定占座行李必须:

      1、用安全带或其他绳带捆绑好,以防止可能的滑动;

      2、用恰当的方式包装或覆盖好,以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3、不能阻碍或妨碍使用任何出口和客舱通道;

      4、不能妨碍其他旅客看见“系好安全带”、“禁止吸烟”和“出口”信号灯。

      (六)客舱占座行李的运费计算方式与占座的外交信袋相同。

 

三、骨灰运输

      骨灰应按特种货物进行运输,如旅客在符合川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一)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收运条件:

      旅客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包装要求:

      骨灰应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1)单独托运:将骨灰盒放在木箱或纸箱中,中间的空隙处应有柔软的填充物,进行保护。

      (2)放在行李箱中托运:骨灰盒与行李箱之间可用衣物或其他柔软的物体进行填充保护。

      (二)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1、骨灰盒的外包装以及携带骨灰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同机其他旅客的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并放置在行李架内。

      2、包装要求:骨灰应装在密封妥当、坚固的木制盒内,最外层可用行李箱进行包装。(三边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

      3、如旅客需要购买占座票放置装有骨灰盒的行李,按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4、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应按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鲜活易腐物品

      (一)定义: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输时间等原因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产品(鱼、虾、蟹类等);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如肉类、沙蚕、活赤贝、乳制品等);植物及植物类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药品等。

      此类物品,旅客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冷藏(采用干冰、冰等作为冷却剂)、保温等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二)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大闸蟹、榴莲等)禁止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可办理托运。作为行李托运时,须满足川航相关运输要求。

      备注:如机场托运以上物品的限制标准高于川航规定,则按当地机场标准办理。

      (三)收运条件:

      1、运输文件: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如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等),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国际运输还应符合与运输有关国家关于此种物品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2、包装要求:

      (1)鲜活易腐物品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并且包装内不得充氧或带有水等液态物质,以确保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破损或有液体溢出污损旅客的行李、飞机设施、设备或其它装载物。

      (2)怕压的物品,外包装应坚固抗压,包装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需通风的物品,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应严密,冷却剂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3)每件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含包装)的重量以不超过20公斤为宜,每件手提的鲜活易腐物品的重量不超过5公斤(可手提进入客舱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符合当地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

      (四)托运和保管

      1、此类物品作为行李运输时一般不进行中转联运,如需中转联运需持联运航空公司的书面许可;

      2、此类托运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签字同意)。

      (五)运输不正常的处理

      1、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2、在运输过程中,对此类物品的腐烂、变质、失效,除由于川航责任原因外,川航不负赔偿责任。

      (六)计费方法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与其他行李合并计重。

 

五、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一)定义: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的制成物。

      活体组织指具备生物活性的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如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等。

      (二)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殊批准,川航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病毒、毒素、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三)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人体球蛋白、胎盘球蛋白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对用于科学研究或医疗用途的活体组织,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或无传染性证明。

      (四)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应采取冷藏、保温措施,其包装及冷却剂的使用应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六、自行车

      (一)川航规定:可作为行李运输的自行车,仅限非电动的旅游或比赛使用的单人自行车,其他类别的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

      (二)每位乘客仅有一辆自行车可记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应按普通超限行李进行收费;

      (三)托运自行车前的准备工作

      1、自行车托运前轮胎必须放气:

      2、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把手旋转90度后固定,卸下脚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3、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七、因残疾、健康、年龄等原因行动受限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一)由防漏型湿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

      (二)由非防漏型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

      (三)由锂离子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

      以上三种由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的收运限制和操作标准,可参阅《危险物品规则》

川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行李运输规则

1.不占座位的婴儿旅客可免费托运1件行李,重量不超过10千克(22磅), 体积(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并可免费托运1辆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 或婴儿手推车。

2.团队旅客免费行李额与散客的标准一致。

3.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所购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4.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 计算。

旅客国内客票与国际客票分离使用的(即国内航段非国际票证的连续客票), 则不构成国际运输国内航段,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应分别按各航段适用的国内、 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执行。

5.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按各该航段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 计算。

6.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新购票的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7.航程出现中途分程时,全航程行李额应按可享受的较高免费行李额予以执行。

8.当主航段的航班是川航代码共享航班时,免费行李额按实际承运方规则执行。

9.特殊旅客类型,如留学生、劳工、海员等的免费行李额标准参照相应运价规则执行。

国际/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一览表:

航线区域 旅客类别 舱位等级 免费行李额
件数 重量 尺寸
香港、台湾(不含桃园)、韩国、泰国、越南、菲律宾/宿务、马来西亚、柬埔寨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3件 23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1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日本、新加坡、阿联酋/迪拜、俄罗斯、加拿大/温哥华、澳洲、布拉格、新西兰/奥克兰、瑞士、丹麦、埃及、土耳其、意大利、美国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2件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2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尼泊尔/加德满都、斯里兰卡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3件 23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2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以色列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2件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1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捷克至瑞士/瑞士至捷克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2件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1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0件 \ \
南宁至雅加达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3件 23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1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中国至芬兰/芬兰至中国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2件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2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件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芬兰至丹麦/丹麦至芬兰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2件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1件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0件 \ \
航线区域 旅客类别 舱位等级 免费行李额
重量 重量限定 尺寸
老挝/万象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32KG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23KG 23KG/件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0KG 10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缅甸、台湾/桃园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公务舱 32KG ≤32KG/件 每件三边之和≤158CM
经济舱 23KG
不占座婴儿 所有舱位 10KG 每件三边之和≤115CM

国际/地区航班逾重(超限)行李收费标准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超限)行李, 应当支付逾重(超限)行李费。

2.收取逾重(超限)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超限)行李票。

3.逾重(超限)行李的收费,应分别按照超出件数、超出重量、超出尺寸三个方面 的标准进行累计收费。

4.收费标准点击查看excel文档: 《逾重及超件行李费收取标准》

托运行李的体积与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的体积限制

托运行李的体积限制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一般托运行李的尺寸标准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最大可到300厘米;如行李尺寸大于158厘米,小于300厘米,按照1000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收取超尺寸行李费用。

超过上述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2. 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

对于涉及英国或英联邦国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航线,单件托运行李的最大 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

其他航线,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单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45千克(100磅)。

超过上述重量限制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国际、地区非托运行李

每位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每位公务舱和经济舱旅客只能随身携带 一件手提行李。每件手提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5 公斤。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 厘米(20×40×55厘米),同时,单边最大尺寸不得大于长56厘米、宽45厘米、高25厘米(手滑轮、锁具等外边线均包括在内),并可置于客舱行李箱内或座椅下。

乘坐川航航班的旅客,除了免费行李额外,每位旅客不用另付费用,可以携带下列 限于自己照管,仅在上机、下机或在航班上所用的私人物品:

物品项目 适用范围

一件大衣,披肩或毯子

一把雨伞或手杖

一个小型照相机

一副双筒望远镜

合理数量的在航班上阅读的读物

一个适于作通常旅行化妆而不是装运应另做行李交运物品的手提袋/手袋或小背包

一个小型公文包或一个手提电脑公文包

所有旅客(购买婴儿票者除外)
航班上供喂食婴儿的食品,一个婴儿背篮和可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推车 (装在飞机的客舱或货舱中) 购买婴儿票的旅客
一辆可折叠的轮椅和/或一双拐杖和/或一副背带或旅客用的其他肢体修复用具(装在飞机的客舱或货舱中) 依靠轮椅、拐杖、背带、肢体修复用具的残疾旅客
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经过训练协助残疾旅客的服务犬) 依靠此类服务犬的残疾旅客,并有相关证明文件

大件行李:

有的体积超大物品(如精致乐器)等,不适合于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运输,旅客如需携带此类行李进入客舱,需事先征得川航及相关承运人的同意并且交付相应费用后,可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均应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交川航计重或计件,并将重量和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相应栏内(纸质客票时)。在运输期间,托运行李由川航负责照管,非托运行李由旅客自行照管。

行李声明价值

1. 一般规定

(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3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时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

(3) 旅客托运的小动物不办理声明价值。

(4) 川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4.6(l)a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2. 如果声明价值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时, 川航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3. 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如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的限额,川航可 拒绝收运。

行李赔偿

索赔要求

若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丢失或损坏,如有索赔要求,对于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旅客 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向川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 对于托运行李发行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 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如旅客在领取行李,离开行李提取区域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 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赔偿或补偿限额

1.因川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川航 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2.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 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3.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 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4.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 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5.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川航将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 高于实际价值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6.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 物品灭失,川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7.行李赔偿时,将退还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8.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9.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川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 退还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无需退还。

免赔条款

1.川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 不承担责任;

2.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川航不承担 责任;

3.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川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 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川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 川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4.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 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川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 赔偿责任;

5.在联程运输中,川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联络

如有疑问请咨询川航行李运输事故处理部门。电话:028-65392890,028-65393081

服务犬运输

服务犬是指经过特殊培训,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一、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需在申请定座时提出,经川航同意后,方可携带。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

      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必须在不晚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经川航审核通过后,方可携带进入客舱,否则应按照作为行李托运的宠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二、以下服务犬不适宜携带进入客舱运输:

      (一)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国家农业部确定的49种烈性犬名单: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犬、可蒙犬、兰西尔犬、意大利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牧羊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爱尔兰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二)服务犬表现出危险行为。

      (三)服务犬过重或过大导致客舱无法容纳。

      (四)对于精神辅助犬: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含)。

三、服务犬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始发航班:

      1、提供由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疫苗注射证明;《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国内始发的国际航班,还应准备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证明文件。

      2、提供乘机人与服务犬的关联性证明。

      3、提供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残疾人证》;对于外籍人士(包含港、澳、台旅客)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应符合 “国际始发航班”证明文件的要求)。

      (二)国际始发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2、对于导听犬,需提供医疗证明(证明乘机旅客的听力损伤状况)及医生执照复印件。

      3、对于精神辅助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乘机人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的复印件。

      (2)境外地区医疗证明需由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医师(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注册诊所医师)出具,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医疗证明的开具日期为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90天内。医疗证明的内容应包含:说明乘机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情感障碍,在航空飞行和/或旅客目的地需要情感支持或精神安慰的服务性动物陪伴。

      (3)医生执照的复印件:需证明该医生是经注册的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心理医师;列明精神、心理医生的专业执照日期和种类,以及颁发机构。

四、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服务犬(不含搜救犬)可以由残疾旅客免费带入客舱运输。

五、如旅客需要托运服务犬,可按照宠物运输程序将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免费运输,其重量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

六、服务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病、死亡,均由残疾旅客自行负责。

七、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上机前为其戴上口套及系上牵引的绳索,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八、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九、服务犬应有装置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客舱及其他物品;

十、在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要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残疾旅客自备。

十一、每位残疾旅客限带一只服务犬进入客舱。

宠物运输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二)如动物的体形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一)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托运。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除外。

      (二)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某种型号的飞机上,川航可以不接受运输。

      (三)川航目前不接受旅客携带活体动物的联运。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程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四)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具体数量以入境国规定要求为准,其中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且仅限犬或者猫),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超过限运数量的宠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五)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或低于)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六)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12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七)如有航站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川航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一)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

      (二)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三)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四)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五)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六)短鼻犬和短鼻猫(由于短鼻犬和短鼻猫本身在呼吸道方面存在缺陷,在货舱高空环境中容易窒息导致死亡)。

      (七)不适合作为行李托运的宠物种类:

      1、短鼻犬: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狆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土佐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等。

      2、短鼻猫: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等。

      3、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等。

      4、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

      5、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四、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运输

      1、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二)国际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2、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

      4、妥善的备齐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

      5、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入境航班附加要求

      1、携带入境的活体动物仅限犬或猫,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携带入境的宠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3、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海关将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注:以上内容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4、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5、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或哺乳期以及有既往病症的宠物可能不适于隔离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兽医确保其承受能力后,携带入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旅客需于申请时填写申请书:

      宠物作为行李运输,须填写《宠物运输申请书》

六、宠物箱要求

      (一)应为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的航空宠物托运箱。箱体必须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二)宠物箱的门必须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部和底部的锁具。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的防止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见下图(a)。

      (三)门铰链和锁销必须插入上部和下部扣盒至少 1.6 厘米见下图(b)。

      (四)宠物箱的两部分必须使用螺栓连接见下图(c)。

      备注:宠物箱如采用卡扣连接上下部(见下图),在运输中可能存在风险(易松开)。如旅客坚持使用此类宠物箱,应告知旅客存在的风险和责任承担人,并请旅客在《宠物运输申请书》附加声明签字确认。

      (五)通气孔大小以不致使动物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容器为宜,并确保空气流通。通气孔应设在容器包装箱除门以外的另外三面箱壁上端三分之一处。

      (六)宠物箱应配备分别用于食物和水的容器,并固定在托运箱内,且无须打开宠物箱门就能使用。

      (七)宠物箱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

      (八)宠物箱应具备突起边缘或者把手,以便分拣及装卸过程能够进行正常的搬运。

      (九)宠物箱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十)宠物箱的尺寸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活体动物条例,应保证宠物箱空间足够大,宠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

      1、尺寸说明

      A.由鼻尖至尾巴根部长度;

      B.由肘至地面高度;

      C.宠物的最大宽度;

      D.由地面至耳尖或头顶。宠物自然站立时耳朵不可触及箱顶。

      2、宠物箱尺寸

      长度 =A + ½ B 宽度 =C x 2 高度= D

      (十一)宠物箱底部能防渗漏,宠物箱内部应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宠物尿布或者白色的纸),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吸水性衬垫不应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物品(例如报纸等);

七、以下宠物箱样式不允许办理宠物托运

      (一)组合式宠物箱

(示意图)

      (二)折叠式宠物箱

(示例图)

      (三)宠物箱由铁丝焊接的网或柳条制成

(示例图)

      (四)宠物箱上方有门或者通风口

(示例图)

      (五)宠物箱的门由塑料或玻璃纤维制成

(示例图)

      (六)宠物箱由软质材料制成或其通气格栅为软质塑料(判断方法:用手按压时,箱体或格栅被按压部位发生明显内凹或变形)。

八、宠物箱打包

      (一)须使用打包带对宠物箱进行打包。

      (二)打包带呈“井”字型打包。打包带应分布均匀,间距约为20-30cm。

      (三)为避免打包时翻转宠物箱惊扰小动物,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平行状态。

      (四)将打包带穿过宠物箱金属箱门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九、收费

      (一)国内航班: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容器和食品应当交川航托运,并按逾重行李支付运费。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合并计重,且不能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

      (二)国际航班:川航承运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按普通超限行李费规定收费的两倍收取(只计件数,不考虑动物及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但不得超过适用航线的最大尺寸和重量限制),动物及其容器不能算作旅客免费行李额的一部分。

      备注: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以及辅助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三)活体动物(含服务犬等)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十、运输责任

      (一)旅客应准备符合标准的宠物托运箱,并准备好携带宠物所需的证明文件等,搭乘航班前 5 天让宠物提前适应宠物笼。航班飞行过程中的食物和水、或防暑保暖的凉垫、毛毯需由旅客自行准备。

      (二)旅客应当对托运的活体动物承担全部责任。活体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川航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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