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二、因川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抵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将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索赔与诉讼
一、对托运行李损失进行索赔的旅客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向川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
二、若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书面要求。
三、如旅客在领取行李,离开行李提取区域后,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失,应按索赔期限向川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五、诉讼应当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诉讼权。
国内航班赔偿标准
一、川航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公务舱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经济舱旅客补偿人民币100元。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三、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 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四、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五、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川航将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灭失,川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七、在办理旅客行李丢失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川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无需退还。
国际/地区航班赔偿标准
一、川航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公务舱旅客补偿100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延误一天增加补偿50美元,补偿总额以200美元为限;经济舱旅客补偿50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延误一天增加补偿25美元,补偿总额以100美元为限。
二、对于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班,如证据充分,则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则行李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公斤30美元为限额。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对于符合《华沙公约》的航班,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332特别提款权。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根据当日兑换率上下浮动。
五、如果无法核实旅客托运行李的重量,则用于计算赔偿额的行李重量不得高于该旅客相应舱位等级所享受的免费行李额。
免赔条款
一、川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二、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川航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川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川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川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川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联程运输中,川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联络
如有疑问请咨询川航行李运输事故处理部门。电话:028-65392890,028-65393081
尊敬的旅客:
对于行李延误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们会竭尽所能地为您提供帮助并尽快将您的行李交付予您。您可以登录四川航空微信小程序或下载四川航空APP,在服务大厅内进行查询,您也可以拨打行李查询服务电话:
028-65392890(成都双流国内)
028-65390270 (成都天府国内)
028-65393081(成都双流国际)
028-65390451(成都天府国际)
其他航站可拨打目的地机场为您开具《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上预留的查询电话进行查询。